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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档案利用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01   发布人:

档案馆档案利用规定
 

1、档案利用是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为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档案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利用方式为室内阅览、外借、复制、出具证明、复函、电话咨询等。
   3、凡属开放范围的档案,院内外单位和个人可凭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在室内阅览。
   4、档案中涉及党和国家机密、技术秘密、人员处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学院党政领导会议记录等属控制使用范围。借阅控制利用范围内的档案须经馆长或有关部门(课题、项目)负责人或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5、目前本馆档案一般只供归档部门利用,院内其他部门如需查阅,应持介绍信,写明利用目的和范围,经归档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利用。
   6、外单位查阅本馆档案,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写明查档目的。
   7、个人(含留学生)利用本人档案,需出示本人有效证件。
   8、办理学籍、成绩证明者,需携带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和身份证。
   9、出具档案证明必须以档案为依据,任何个人不得违反规定。
   10、凡复制摘录本馆档案,需经档案馆经办人员或馆领导同意。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本馆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11、外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原则上按规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本馆利用档案收费规定办理。
   12、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本馆档案,须经我院上级主管机关介绍并经分管院长同意。
   13、凡向本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公开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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